江西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2-09-12

江西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维修、安装、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方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告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基本信息。

    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安装、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所需费用应由抽样送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检验结果、程序确有错误的除外。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形式、内容、方法、职权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时消防产品审查;   

(二)消防产品监督抽查;

(三)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消防产品检查;

(四)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的消防产品检查;

   (五)消防产品举报、投诉核查;

   (六)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报告)和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身份证标识及阻燃制品标识;
  
(二)消防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主要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询问消防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情况以及质量责任划分;
    (二)查验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情况;

    (三)对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参数等进行一致性检查;
    (四)现场抽测消防产品的部分性能;
    (五)封样送检。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嫌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涉嫌违法安装、维修、使用消防产品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消防产品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八条 采取随机的方式选定被检查消防产品,选定的产品应在类别、规格型号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对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按照防火防烟分隔、安全疏散、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防烟排烟、灭火器及其它等每大类消防系统中至少选取一种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在《江西消防网》公告的消防产品,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九条 检查抽取的样品数量应满足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检验及复检的需要。一般为1-3件。

第十条 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应制定针对一定时期或某个具体建设工程的监督抽查计划、方案,明确监督抽查的范围、消防产品的种类和检验项目等内容。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的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于在建阶段已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作为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受理内容及是否通过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时,对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的种类、规格、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依法填写或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时,均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或被检查人阅后签名。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经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均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对有行政行可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行为出具不予通过的法律文书同时,根据需要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保全证据,并及时进行拍照、摄像。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以及产品的生产单位,被送达人应当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的备注栏内签名。被送达单位在接到《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接受检查判定结论。

第十六条 不适宜现场检查判定且对其质量有怀疑的或被检查单位、产品的生产单位对出具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应抽取样品送检。送检样品上粘贴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市消防产品抽样封条”,拍摄样品照片,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

第十七条 抽封样品必须经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送检。标称生产企业确认有困难的,应当另附生产企业出具的确认样品的证明文件,并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上注明。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检验报告》(监督检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送达凭证应存档备查。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检。复检一般由原检验机构实施。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接受检验结论。

第十九条 对经现场判定或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直接予以行政处罚的,当场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对设定整改期限的,责令当事人在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不合格消防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未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的,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通报》、《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回执》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填写《消防产品质量情况通报》,通报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回执》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填写《扣押物品清单》。监督检查人员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报告。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封存或者退还扣押物品。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验的,检验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时限,但应当将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被查封、扣押的消防产品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返还当事人;被查封、扣押的消防产品属于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视情予以撤回、收缴、销毁。

 


     
第四章  执法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台帐,记载执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应建立档案,在消防行政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消防行政处罚中,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形成的文件资料,可随其工作建档。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卷应包括: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审批表;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材料;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违法案件通报、移送材料;文书送达回执;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结果公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在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以及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等消防相关产品。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中的法律文书使用执行《江西省消防执法手册汇编》。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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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